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1-09-06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项目落户衡山科学城,根据《衡阳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及相关政策,结合科学城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政策适用于自公布之日起在本园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园区,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园区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安排1-2亿元,设立高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大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技术创新项目。
第四条 园区产业发展方向
衡山科学城重点支持引进新一代电子信息、航空航天、智能装备制造、互联网关键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精密电子、医疗器械、生物制药等重大产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世界500强及国内500强项目、无车承运、网络直播等新经济、产学研中心、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团队、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等其他与园区产业配套的第三方服务企业或经管委会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引进的相关项目。
第五条 项目准入
(一)重大产业项目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且在科学城内依法注册成立法人企业。购地类和购买厂房类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或达产后年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租赁厂房类项目达产后年均"两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低于合同约定税收或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科学城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
1、符合衡山科学城产业发展方向。
2、有三个(含三个)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分支机构(与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并在衡山科学城统一开票汇总缴纳税收。
3、在衡山科学城首年度实现新增园区可用财力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中文版当年发布的为准;国内500强企业以国内权威媒体发布的为准。若当年未发布,则以最近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以上两类项目投资额须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四)现代服务业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代物流: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100万元/亩及以上。
2、购物中心: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及以上。
3、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节能环保服务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4、金融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年贷款利息或佣金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5、文化产业: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及以上。
6、酒店:按国家星级酒店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总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
(五)产学研中心的认定,符合《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认定与指导办法》的相关要求;
(六)互联网、物联网、电商类、广告创意类、办公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与园区发展相配套的第三方服务类企业,且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本园区。
第六条 重大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优先保障新引进的符合科学城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类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供地,出让起始价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执行,如有新的政策文件出台,另参照执行。也可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依法依规进行出让的先租后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依法依规进行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以及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土地价款可按使用年限分期缴纳。
(二)厂房租赁
1、租金标准
均价16-18元/㎡/月
2、租金计取
符合科学城产业方向的租赁厂房类企业在签订入驻协议后装修期内(3-6个月)不计租金,装修期后前3年内给予其厂房租金全免奖励,后2年内其厂房租金实行减半收取(企业需达到约定产值税收或其他约定条件,先交后返)。
(三)发展资金奖励
企业投产营运后五年内扣除约定要完成的最低税收后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年度实缴部分园区留成部分的30-50%予以企业发展资金奖励,奖励企业用于购地、设备购买、产品研发和产业发展等。
第七条 总部企业优惠政策
新引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且同比正增长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市外控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下同),前3年按企业实缴"两税"园区留成部分的60%的标准予以奖励。后2年按企业比上年新增"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安排工业发展资金。
第八条 500强企业优惠政策
对新引进的生产型的世界500强企业,前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发展资金奖励,后两年按其所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发展资金奖励;对新引进的生产型国内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按其所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五年给予企业发展资金奖励。
第九条 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
对在园区内新设立的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自项目申请核准年度起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区实得部分5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产学研中心优惠政策
根据建设的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报班子会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互联网、物联网、电商类、广告创意类、办公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与园区发展相配套的第三方服务类企业优惠政策
签订入驻协议后装修期内(3个月)不计租金,装修期后前2年内给予其厂房租金全免奖励,后3年内其厂房租金实行减半收取(企业需达到约定产值税收或其他约定条件,先交后返)。
本政策中未涉及的人才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单项奖励等相关政策按《衡阳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试行)》衡办〔2017〕47号及衡阳市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相关说明
(一)本政策中未涉及的人才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单项奖励等相关政策按《衡阳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试行)》衡办〔2017〕47号及衡阳市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二)在本制度印发后正式投产的企业,若补扶持(奖励)企业有弄虚作假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三)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产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文中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奖励标准中"以上"的含义包含本数。
(四)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安排,按科学城财务制度执行。
(五)经市相关会议研究决定或市相关领导批示要实施的项目优惠政策按其研究决定或批示实施;市委、市政府安布置的引进市场主体等任务可参照执行此优惠政策实施。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科学城管委会可根据执行情况予以评估和修订,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最终解释权归科学城管委会产业发展局所有。